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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本区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 |
·地址:仙霞岭路17号金岭花园6号楼
·结婚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语音电话:88898765
·接待电话:88896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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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一)年满30周岁。
(二)无子女(继父或继母收养本区继子女的除外)。
(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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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境内中国公民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证明。
(7)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
|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
(一)收费标准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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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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